發布時間:2019年09月05日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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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〔2015〕59號)和《甘肅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》(甘處非辦發〔2016〕10號)精神,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,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,強化正面激勵,并做好保密等工作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個人,未經有權機關批準,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。非法集資主要特征為: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;二是通過媒體、推介會、傳單、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;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、實物、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;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。
第三條 嘉峪關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(以下簡稱市處非領導小組)辦公室(設在市政府金融辦,以下簡稱市處非辦)負責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(以下簡稱舉報獎勵)的申請受理、審核確認、獎勵發放等工作。
第四條 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(以下統稱舉報人)均有權以來信、走訪、網絡、電話等方式,直接向市處非辦舉報嘉峪關市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。
第二章 獎勵條件
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舉報人提供實名、聯系方式,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(如欺詐性廣告、合同、收據等);
(二)舉報事項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;
(三)舉報內容客觀真實,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認定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獎勵:
(一)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;
(二)舉報線索已經新聞媒體、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或披露,或進入行政處理或已進入刑事立案程序;
(三)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;
(四)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立功;
(五)匿名舉報;
(六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。
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,獎勵最先舉報人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,可酌情給予獎勵。
(二)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,按同一舉報獎勵,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、自行分配。
(三)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,不給予重復獎勵。
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
第八條 市處非辦接到舉報人舉報后,應及時會同市場監管局、公安局和相關行業主(監)管部門對舉報材料進行查證。查證過程中需要其他單位協助的,協助單位應積極配合。
第九條 市處非辦應根據舉報具體情況,在市場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查證屬實、或經司法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,依據本獎勵辦法,及時填寫《嘉峪關市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》(以下簡稱《審批表》),按照標準提出獎勵意見。經公安局、市場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會簽同意后,報市處非領導小組審定。
第十條 市處非辦根據市處非領導小組的決定,及時向市財政局申請獎勵資金,市財政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后,撥付獎勵資金至市處非辦。
第十一條 市處非辦應當在市財政資金審核撥付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資金,獎勵標準如下:
(一)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,不涉嫌犯罪的,給予舉報人500元人民幣獎勵;
(二)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,涉案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,給予舉報人1000元人民幣獎勵;涉案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、5000萬元以下的,給予舉報人2000元人民幣獎勵;涉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、1億元以下的,給予舉報人3000元人民幣獎勵;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,給予舉報人4000元人民幣獎勵。
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親自領取獎金。領取時需出示個人身份證原件,并提交復印件,簡述舉報內容,提供舉報人同名銀行卡復印件,簽名確認。獎金全部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。舉報人確實無法親自領取獎金的,可以委托他人領取,需提供舉報人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、書面委托書、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。逾期未領取的,視為舉報人放棄領取獎勵資金。
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
第十三條 市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,包括舉報記錄、核查情況、獎勵領取記錄、資金發放憑證等。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、審批和發放的管理,并接受財政、審計、監察等部門的監督。
第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,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,由市處非辦將有關情況記入舉報人個人信用記錄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,做好保密、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。市處非辦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,并嚴格保密,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,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(名稱)、聯系方式等信息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案金額部分所稱“以上”不包括本數、“以下”包括本數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3年。
2017年1月23日